交通事故受伤者医疗费先有谁预付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5-27 10:24:39
闵行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受理点发生一起袭警事件。多名来沪人员因家属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对方不愿垫付医疗费用而迁怒民警,到事故受理点滋事,殴打办公民警,致一名民警颈部、额头受伤创伤实习模型。闵行警方当即组织警力平息事态,控制数名涉事人员,现场秩序得到恢复。经初步调查。事件起因于前期夜间发生于闵松路的一起交通事故。当时邓某携一家三口骑助动车逆向与一辆机动车相撞,致三人受伤。闵行警方迅速受理了该起事故的调处,并多次协调双方会商,要求对方先期垫付医疗费用。由于事故责任鉴定程序尚未结束,对方不愿垫付。昨日下午,伤者家属及数名同乡到事故受理点滋事袭警。警方表示,家属在事故中受伤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必须依法维权,避免头脑冲动而触犯法律。保险公司有法定的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医院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样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也符合其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的精神。该条突出了人身安全的司法保护、医院与交通滋事人、责任保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性质为不真正连带之债
不真正连带的债权人与各债务人之间的债务相互独立,不具同一目的,从实质上看,是数个单一主体之债而非多数人之债,但因债权实现的结果使其在事实上发生了牵连关系,本着纠纷处理的合目的性原则和一次解决原则,将它们合并起来作为一个类型进行处理则是合理而且恰当的选择。基于上述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赋予其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得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的债务履行;债权人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自己的债权满足时,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全功能护理人的债务即归消灭;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请求、免除、混同、消灭时效完成等事项,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样的法效果就不难理解了。可见,不真正连带债务所涵摄的案件类型与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有本质的不同,根据相同的事情相同的处理,不同的事情区别处理的基本法律原则,赋予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同于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法效果,将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为多数人之债的一个独立类型,有其合理的法律价值。 在本案中医院与患者之间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与某某公司、某某保险公司之间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产生的法定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关系。对医疗费用的承担虽然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但基于同一事实,都有对医疗费用付款的义务,是一种不真正的连带之债。
司法实务中,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债权人既有同时起诉各债务人的,也有先起诉一债务人后再起诉其他债务人的不少案例。但也有人认为,债权人只能择一起诉,不能同时或先后起诉;一旦起诉一债务人,则丧失了对其他债务人的诉权。笔者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人,均独立地对债权人负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对数债务人均有实体法上的诉权,可以对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同时或先后提出请求。只要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则无理由对其予以限制。当然,同时抑或先后起诉,系债权人选择之权利。但如原告因法律知识欠缺仅起诉一债务人时,法官应释明其对其他债务人的诉权。当债权人行使选择权后,法院应予充分尊重。既不能在原告仅起诉部分债务人时,以遗漏当事人为由,要求原告申请或依职权主动追加;也不能在原告一并起诉各债务人时,以不能一并审理、不能同时承担责任等为由,要求原告要么起诉此债务人,要么起诉彼债务人,撤回对其它债务人|全功能护理人的诉讼;更不能在债权人先择一起诉后再起诉其他债务人时,以丧失诉权等为由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
不真正连带的债权人与各债务人之间的债务相互独立,不具同一目的,从实质上看,是数个单一主体之债而非多数人之债,但因债权实现的结果使其在事实上发生了牵连关系,本着纠纷处理的合目的性原则和一次解决原则,将它们合并起来作为一个类型进行处理则是合理而且恰当的选择。基于上述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赋予其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得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的债务履行;债权人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自己的债权满足时,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全功能护理人的债务即归消灭;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请求、免除、混同、消灭时效完成等事项,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样的法效果就不难理解了。可见,不真正连带债务所涵摄的案件类型与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有本质的不同,根据相同的事情相同的处理,不同的事情区别处理的基本法律原则,赋予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同于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法效果,将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为多数人之债的一个独立类型,有其合理的法律价值。 在本案中医院与患者之间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与某某公司、某某保险公司之间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产生的法定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关系。对医疗费用的承担虽然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但基于同一事实,都有对医疗费用付款的义务,是一种不真正的连带之债。
司法实务中,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债权人既有同时起诉各债务人的,也有先起诉一债务人后再起诉其他债务人的不少案例。但也有人认为,债权人只能择一起诉,不能同时或先后起诉;一旦起诉一债务人,则丧失了对其他债务人的诉权。笔者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人,均独立地对债权人负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对数债务人均有实体法上的诉权,可以对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同时或先后提出请求。只要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则无理由对其予以限制。当然,同时抑或先后起诉,系债权人选择之权利。但如原告因法律知识欠缺仅起诉一债务人时,法官应释明其对其他债务人的诉权。当债权人行使选择权后,法院应予充分尊重。既不能在原告仅起诉部分债务人时,以遗漏当事人为由,要求原告申请或依职权主动追加;也不能在原告一并起诉各债务人时,以不能一并审理、不能同时承担责任等为由,要求原告要么起诉此债务人,要么起诉彼债务人,撤回对其它债务人|全功能护理人的诉讼;更不能在债权人先择一起诉后再起诉其他债务人时,以丧失诉权等为由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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